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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贯军诉王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巩民初字第2011号 原告张贯军,男,196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 被告王子,男,2005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 法定代理人杨苗苗,女,1982年8月24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贯军诉被告王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巩民初字第2011号
原告张贯军,男,196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
被告王子,男,2005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
法定代理人杨苗苗,女,1982年8月24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贯军诉被告王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贯军于2014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贯军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贯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张贯军负担。
审 判 长  马文川
人民陪审员  张应照
人民陪审员  李增学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省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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