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曹金荣诉李文点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巩民初字第4024号 原告曹金荣,男,1942年5月23日出生,汉族。 被告李文点,女,成年。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金荣诉被告李文点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曹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巩民初字第4024号
原告曹金荣,男,1942年5月23日出生,汉族。
被告李文点,女,成年。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金荣诉被告李文点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曹金荣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曹金荣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曹金荣负担。
审 判 长  马文川
人民陪审员  张应照
人民陪审员  李增学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省委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