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巩民初字第4024号 原告曹金荣,男,1942年5月23日出生,汉族。 被告李文点,女,成年。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金荣诉被告李文点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曹金荣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曹金荣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曹金荣负担。 审 判 长 马文川 人民陪审员 张应照 人民陪审员 李增学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省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