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巩民初字第3352号 原告王红霞,女,1968年9月8日出生,汉族。 被告乔红恩,男,1968年10月9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红霞诉被告乔红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红霞于2014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红霞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红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王红霞负担。 审判员 贺松峰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魏言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