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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红霞诉乔红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巩民初字第3352号 原告王红霞,女,1968年9月8日出生,汉族。 被告乔红恩,男,1968年10月9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红霞诉被告乔红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红霞于2014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巩民初字第3352号
原告王红霞,女,1968年9月8日出生,汉族。
被告乔红恩,男,1968年10月9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红霞诉被告乔红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红霞于2014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红霞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红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王红霞负担。
审判员  贺松峰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魏言歌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