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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各鹏诉郑州仲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巩民初字第3466号 原告赵各鹏,男,1984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赵现和,男,1959年7月10日出生,汉族,系原告之父。 被告郑州仲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崔进德,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巩民初字第3466号
原告赵各鹏,男,1984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赵现和,男,1959年7月10日出生,汉族,系原告之父。
被告郑州仲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崔进德,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各鹏诉被告郑州仲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各鹏于2014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各鹏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各鹏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赵各鹏负担。
审 判 长  李建普
人民陪审员  马现景
人民陪审员  于志刚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董银银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