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巩民初字第3695号 原告韩其辉,男,1970年5月7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春英,1938年3月2日出生,汉族。 被告郑州仲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崔进德,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其辉诉被告郑州仲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韩其辉于2014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韩其辉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其辉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韩其辉负担。 审判员 李建普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董银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