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巩民初字第3885号 原告赵红斌,男,1960年5月10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何建国,河南星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吉星,男,1973年1月10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红斌诉被告王吉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红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减半收取五十元,由原告赵红斌负担。 审判员 尚玉拴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刘广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