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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红斌诉王吉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巩民初字第3885号 原告赵红斌,男,1960年5月10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何建国,河南星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吉星,男,1973年1月10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红斌诉被告王吉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巩民初字第3885号
原告赵红斌,男,1960年5月10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何建国,河南星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吉星,男,1973年1月10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红斌诉被告王吉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红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减半收取五十元,由原告赵红斌负担。
审判员  尚玉拴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刘广平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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