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巩民初字第3855号 原告赵青,女,1989年1月6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新遂,巩义市米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李元林,巩义市米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周占营,男,1977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青诉被告周占营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青于2014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青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青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三百元,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赵青负担。 审判员 赵世英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邵孝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