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史露露诉周海涛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巩民初字第3984号 原告史某某,女,1982年6月10日出生,汉族。 被告周某某,男,1981年9月16日出生,汉族。 原告史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尚玉拴适用简易程序公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巩民初字第3984号
原告史某某,女,1982年6月10日出生,汉族。
被告周某某,男,1981年9月16日出生,汉族。
原告史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尚玉拴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史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史某某诉称:2003年10月,原、被告相识,于2007年2月6日登记结婚。于2008年1月1日生育一子,取名周甲。原、被告婚前感情尚可,婚后原告怀孕期间被告出轨,原告考虑到孩子刚出生,原谅了被告,被告并向原告写了保证书,表示以后安心生活。但被告仍不予悔改。原告无奈,于2013年8月起诉离婚,后撤回起诉。但被告在此期间没有与原告生活在一起,对家庭及孩子不予过问,双方之间的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依法判令:1、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2、婚生子周甲由原告抚养,由被告支付抚养费;3、依法分割财产。诉讼过程中,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赔偿金10000元。
被告周某某缺席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3年10月,原、被告相识,于2007年2月6日登记结婚。于2008年1月1日生育一子,取名周甲。在夫妻双方共同生活期间,已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后因生活琐事及被告不履行家庭义务为由发生争吵,争吵过后,又不能及时予以解决,原告曾于2013年8月起诉离婚,后自愿撤回起诉,但双方之间的矛盾并未彻底消除,导致原告再次提起诉讼。
诉讼过程中,原告称,被告婚后对感情不忠,与她人有暧昧关系,对其主张,未向本院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原、被告相识后,经过三年余的了解后自愿到有关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足以说明双方婚前感情基础牢固。原、被告从相识至今历经11年之久,其子已近七岁,原、被告作为父母,正是抚养教育的关键时候,轻易离婚,对其子的健康成长会带来诸多不利影响。原、被告作为夫妻,应珍惜彼此来之不易的婚姻,双方应相互宽容与体谅,相互尊重,相互帮助,积极主动并共同努力,建立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结合以上分析,综观原、被告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是否有和好可能等因素综合分析,原、被告之间的感情尚未彻底破裂,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史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三百元,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史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述至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应于收到交纳上诉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交费帐户:郑州市财政局收款专户;帐号:9230520109033282;开户行:郑州银行营业部。
审判员  尚玉拴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增学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