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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自刚诉周战夫、张文智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巩民初字第3550号 原告李自刚,男,1974年2月16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岳红霞,巩义市竹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周战夫,男,1966年3月12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金磊,巩义市孝义法律服务所法律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巩民初字第3550号
原告李自刚,男,1974年2月16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岳红霞,巩义市竹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周战夫,男,1966年3月12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金磊,巩义市孝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文智,男,1972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自刚诉被告周战夫、张文智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自刚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自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减半收取五十元,由原告李自刚负担。
审 判 长  张震震
人民陪审员  马垣宏
人民陪审员  马垣珂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赵婉琪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