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巩民初字第3550号 原告李自刚,男,1974年2月16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岳红霞,巩义市竹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周战夫,男,1966年3月12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金磊,巩义市孝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文智,男,1972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自刚诉被告周战夫、张文智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自刚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自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减半收取五十元,由原告李自刚负担。 审 判 长 张震震 人民陪审员 马垣宏 人民陪审员 马垣珂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赵婉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