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巩民初字第3558号 原告刘雅丽,女,1974年8月24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浩玲,河南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学君,男,1969年12月5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雅丽诉被告张学君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雅丽于2014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雅丽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雅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三百元,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刘雅丽负担。 审 判 长 张震震 人民陪审员 马垣宏 人民陪审员 马垣珂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赵婉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