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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雅丽诉张学君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巩民初字第3558号 原告刘雅丽,女,1974年8月24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浩玲,河南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学君,男,1969年12月5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雅丽诉被告张学君离婚纠纷一案中,原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巩民初字第3558号
原告刘雅丽,女,1974年8月24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浩玲,河南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学君,男,1969年12月5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雅丽诉被告张学君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雅丽于2014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雅丽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雅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三百元,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刘雅丽负担。
审 判 长  张震震
人民陪审员  马垣宏
人民陪审员  马垣珂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赵婉琪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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