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巩民初字第4119号 原告张松国,男,1967年1月30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新遂,巩义市米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李元林,巩义市米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东红,男,1966年4月21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松国诉被告张东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松国于2014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松国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松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百七十五元,减半收取八十七元五角,由原告张松国负担。 审判员 赵世英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邵孝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