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巩民初字第3072-2号 原告张红宪,男,1959年5月15日出生,汉族。 被告陈庆亮,男,1983年2月23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红宪诉被告陈庆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红宪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红宪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张红宪负担。 审判长 刘庆文 审判员 赵明亮 审判员 张永杰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张东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