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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红宪诉陈庆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巩民初字第3072-2号 原告张红宪,男,1959年5月15日出生,汉族。 被告陈庆亮,男,1983年2月23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红宪诉被告陈庆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巩民初字第3072-2号
原告张红宪,男,1959年5月15日出生,汉族。
被告陈庆亮,男,1983年2月23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红宪诉被告陈庆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红宪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红宪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张红宪负担。
审判长  刘庆文
审判员  赵明亮
审判员  张永杰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张东霞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