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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红波诉闫文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巩民初字第4265号 原告张红波,男,1989年6月10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正堂,男,1968年4月14日出生,汉族,系原告之父。 被告闫文婷,女,成年,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红波诉被告闫文婷买卖合同纠纷一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巩民初字第4265号
原告张红波,男,1989年6月10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正堂,男,1968年4月14日出生,汉族,系原告之父。
被告闫文婷,女,成年,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红波诉被告闫文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红波于2014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红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红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三百二十五元,减半收取一百六十二元五角,由原告张红波负担。
审判长  蔡金辉
审判员  张金龙
审判员  丁 强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张路阳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