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巩民初字第4265号 原告张红波,男,1989年6月10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正堂,男,1968年4月14日出生,汉族,系原告之父。 被告闫文婷,女,成年,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红波诉被告闫文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红波于2014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红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红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三百二十五元,减半收取一百六十二元五角,由原告张红波负担。 审判长 蔡金辉 审判员 张金龙 审判员 丁 强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张路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