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巩民初字第3025-1号 原告徐在望,男,汉族,1949年6月1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成志俊,男,汉族,1949年2月24日出生。 被告赵红斌,男,汉族,1960年5月1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何建国,河南星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在望诉被告赵红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在望于2014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在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徐在望负担。 审 判 长 赵明亮 人民陪审员 王喜先 人民陪审员 曹淑敏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康艳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