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巩民初字第3502号 原告马延飞,女,1975年8月4日出生,汉族。 被告赵文英,女,成年,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延飞诉被告赵文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延飞于2014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延飞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延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马延飞负担。 审判员 贺松峰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魏言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