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巩民初字第3948号 原告徐红武,女,1979年12月6日出生,汉族。 被告郑州仲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巩义市石河道。 法定代表人崔进德,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红武诉被告郑州仲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红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徐红武负担。 审 判 长 贺金涛 人民陪审员 张应照 人民陪审员 李增学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刘广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