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巩民初字第2984号 原告曹艳辉,女,1973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 被告张娜,女,1979年2月5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艳辉诉被告张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曹艳辉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曹艳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曹艳辉负担。 审 判 长 马文川 人民陪审员 张应照 人民陪审员 李增学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刘广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