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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艳辉诉张娜民间借贷纠纷买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巩民初字第2984号 原告曹艳辉,女,1973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 被告张娜,女,1979年2月5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艳辉诉被告张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巩民初字第2984号
原告曹艳辉,女,1973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
被告张娜,女,1979年2月5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艳辉诉被告张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曹艳辉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曹艳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曹艳辉负担。
审 判 长  马文川
人民陪审员  张应照
人民陪审员  李增学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刘广平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