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巩民初字第3639号 原告曹蓝慧,女,1974年5月23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曹晓丽,女,1973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 被告许喜秦,男,1949年6月26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蓝慧诉被告许喜秦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曹蓝慧于2014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曹蓝慧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曹蓝慧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减半收取五十元,由原告曹蓝慧负担。 审判员 马文川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省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