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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玮炜诉张志强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巩民初字第3902号 原告刘某某,女,1985年5月6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岳红霞,巩义市竹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某某,男,1981年11月4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巩民初字第3902号
原告刘某某,女,1985年5月6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岳红霞,巩义市竹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某某,男,1981年11月4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炜炜于2014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三百元,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马文川
人民陪审员  张应照
人民陪审员  李增学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李省委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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