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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春生诉李元新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巩民初字第2048号 原告李春生,男,1964年1月22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吴爱国,巩义市竹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元新,男,1967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春生诉被告李元新不当得利纠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巩民初字第2048号
原告李春生,男,1964年1月22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吴爱国,巩义市竹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元新,男,1967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春生诉被告李元新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春生于2014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春生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春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李春生负担。
审 判 长  张震震
人民陪审员  赵朋明
人民陪审员  李玉竹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赵婉琪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