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巩民初字第2048号 原告李春生,男,1964年1月22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吴爱国,巩义市竹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元新,男,1967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春生诉被告李元新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春生于2014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春生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春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李春生负担。 审 判 长 张震震 人民陪审员 赵朋明 人民陪审员 李玉竹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赵婉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