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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木振诉巩义市芝田瑞亮标准件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巩民初字第4006号 原告李木振,男,1947年2月20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赵彩云,女,1946年1月3日出生,汉族。 被告巩义市芝田瑞亮标准件厂,住所地:巩义市芝田镇南石村。 负责人王建超,该厂厂长。 本院在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巩民初字第4006号
原告李木振,男,1947年2月20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赵彩云,女,1946年1月3日出生,汉族。
被告巩义市芝田瑞亮标准件厂,住所地:巩义市芝田镇南石村。
负责人王建超,该厂厂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木振诉被告巩义市芝田瑞亮标准件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木振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李木振负担。
审判员  尚玉拴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刘广平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