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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绍英诉李书曾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巩民初字第2911号 原告凡绍英,女,1940年3月20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袁亚红,巩义市新中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书曾,男,1944年7月18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凡绍英诉被告李书曾返还原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巩民初字第2911号
原告凡绍英,女,1940年3月20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袁亚红,巩义市新中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书曾,男,1944年7月18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凡绍英诉被告李书曾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凡绍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凡绍英负担。
审 判 长  贺金涛
人民陪审员  张应照
人民陪审员  周同欣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广平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