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与赵安国、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许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汴民终字第1971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开封市。 负责人刘栋,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赵安国,男,汉族,1962年10月5日出生,住通许县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汴民终字第1971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开封市。

负责人刘栋,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赵安国,男,汉族,1962年10月5日出生,住通许县。

一审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许支公司。住所地:通许县。

负责人邢长法,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不服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2014)通民初字第1177-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保险标的所在地即一审原告赵安国住所地在通许县,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一审裁定正确,上诉人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姚翠萍

审 判 员  苏 芳

代理审判员  樊利双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 刚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