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何君杰与马新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汴民终字第1567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何君杰,男,汉族,1975年10月13日出生,住新疆省哈密市。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马新安,男,汉族,1959年12月23日出生,住河南省尉氏县。 上诉人何君杰不服开封市金明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汴民终字第1567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何君杰,男,汉族,1975年10月13日出生,住新疆省哈密市。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马新安,男,汉族,1959年12月23日出生,住河南省尉氏县。

上诉人何君杰不服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2014)尉民初字第854-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人民法院处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民间借贷纠纷提起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双方当事人对合同履行地未作明确约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借款合同的贷款方即出借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出借方马新安其住所地及借款转出地中国农业银行尉氏县支行营业部即合同履行地均属河南省尉氏县,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一审裁定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宗振宇

审 判 员  苏 芳

代理审判员  樊利双

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

书 记 员  王 刚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