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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与孙伯龙、李赞星、李星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汴民终字第1681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周口市。 负责人王凯峰,任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李赞星,男,汉族,1972年10月22日出生,住河南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汴民终字第1681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周口市。

负责人王凯峰,任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李赞星,男,汉族,1972年10月22日出生,住河南省杞县。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李星芝,女,汉族,1977年7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杞县。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孙伯龙,男,汉族,1957年8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鹿邑县。

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不服尉氏县人民法院(2014)尉民初字第97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尉氏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将本案移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提起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事故发生地在尉氏县,尉氏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一审裁定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姚翠萍

审 判 员  苏 芳

代理审判员  樊利双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 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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