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汴民终字第1975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张铁军,男,汉族,1967年9月21日出生,住开封市金明区。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开封顺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 法定代表人安泰,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张铁军不服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4)鼓民初字第784-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租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合同履行地为开封市中山路,属开封市鼓楼区,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一审裁定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姚翠萍 审 判 员 苏 芳 代理审判员 樊利双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 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