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汴民终字第1679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开封市宏泰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尉氏县。 法定代表人钟花玲,任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张建科,男,汉族,1977年8月10日出生,住尉氏县。 上诉人开封市宏泰水泥有限公司不服尉氏县人民法院(2014)尉民初字第508-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尉氏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将本案移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张建科于2014年8月23日申请撤回起诉,一审法院于2014年8月24日作出(2014)尉民初字第508-2号民事裁定,准许张建科撤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诉讼。 审 判 长 姚翠萍 审 判 员 苏 芳 代理审判员 樊利双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 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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