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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业亮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延刑初字第311号 公诉机关延津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侯业亮(乳名,全海),男,45岁。因涉嫌盗窃罪,于2014年5月18日被安徽省蚌埠铁路公安处抓获,并于同日羁押于安徽省阜阳市看守所,因涉嫌盗窃罪,于2014年5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延刑初字第311号
公诉机关延津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侯业亮(乳名,全海),男,45岁。因涉嫌盗窃罪,于2014年5月18日被安徽省蚌埠铁路公安处抓获,并于同日羁押于安徽省阜阳市看守所,因涉嫌盗窃罪,于2014年5月21日被延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14年6月18日经延津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4年6月19日被延津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延津县看守所。
延津县人民检察院以新延检公诉刑诉(2014)2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侯业亮犯盗窃罪,于2014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延津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牛长士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侯业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延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05年5月份的一天夜里,被告人侯业亮伙同刘某甲(已判处刑罚)、李某甲(已判处刑罚)来到新乡市向阳路东段路北吴某某电焊门市部盗窃电焊机等物品。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1175元。
2、2005年7月2日凌晨,被告人侯业亮伙同陶某某(另案处理)、李某甲来到封丘县封某某的汽车电瓶门市部盗窃电瓶等物品。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5400元。
3、2005年7月10日夜,被告人侯业亮伙同陶某某、李某甲来到滑县刘某丙的富民粮油店门市部盗窃大米、食用油等物品。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2995元。
4、2006年4月份一天凌晨,被告人候业亮伙同李某甲、杨某某(已判处刑罚)、侯某甲(已判处刑罚)来到滑县王庄镇小屯村闫某某的电料门市部盗窃水泵等物品。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12420元。
5、2006年4月底的一天,被告人侯业亮伙同张某甲(已判处刑罚)、李某甲、侯某甲、梅某某(已判处刑罚)来到新乡市红旗区洪门镇集贸市场对过王某甲门市部盗窃45件童装等物品。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1230元。
6、2006年4月29日凌晨,被告人侯业亮伙同张某甲、李某甲、侯某甲、梅某某来到新乡市尚村新濮公路路北张某乙统一电池门市部盗窃53个电瓶等物品。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22100元。
7、2006年5月份一天夜里,被告人候业亮伙同李某甲、梅某某来到新乡市新延路路南张某丙的“风帆”蓄电池门市部盗窃电瓶卡等物品。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620元。
8、2006年5月份一天夜里,被告人候业亮伙同李某甲、梅某某、陶某某来到鹤壁市曹某某的天建暖通超市盗窃暖气片等物品。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19570元。
9、2006年5月7日夜,被告人候业亮伙同张某甲、李某甲、侯某甲来到新乡市红旗区马小营村友谊路高某的淇淇摄影室盗窃一台电脑。经鉴定,该电脑价值2657元。
10、2006年6月份一天夜里,被告人候业亮伙同李某甲、梅某某来到长垣县魏庄镇新乡市长垣县诚信制动器厂盗窃起重制动器等物品。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7180元。
11、2006年6月份一天夜里,被告人侯业亮伙同张某甲、李某甲、侯某甲、梅某某来到延津县小店镇北街路西赵某甲的供销社水暖五金电料门市部盗窃油漆40桶。经鉴定,被盗油漆价值200元。
12、2006年6月11日夜,被告人候业亮伙同李某甲、梅某某、陶某某来到新乡市宏力大道中段何某某水暖阀门压力表门市部盗窃安全阀等物品。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4370元。
13、2006年6月22日凌晨,被告人候业亮伙同李某甲、梅某某、陶某某来到鹤壁市公安局家属院盗窃一辆豫OF2136桑塔纳轿车。经鉴定,该被盗车辆价值21000元。
14、2006年6月底一天夜里,被告人候业亮伙同李某甲、梅某某、陶某某来到新乡市开发区和某某的电焊补胎门市部盗窃旧轮胎等物品。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2090元。
15、2006年7月2日夜里,被告人候业亮伙同李某甲、梅某某来到新乡市孟姜女路李某乙的五金电料门市部盗窃铜线等物品。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3993元。
16、2006年7月7日夜,被告人侯业亮伙同张某丙(已判处刑罚)、张某丁(已判处刑罚)、张某甲、侯某乙(另案处理)来到延津县榆林乡榆林村任某某家门口盗窃娄某某电动车,被人发现后逃走。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1813元。
17、2006年7月8日夜,被告人侯业亮伙同张某丙、李某甲、梅某某来到新乡市北干道西段牛村市场对过孔某某门市部盗窃铜线等物品。当晚又窜至新乡市新延路东段180号李某丁五金电料门市部盗窃液化气钢瓶等物品。经鉴定,被盗铜线等物品价值3083元,被盗液化气钢瓶价值470元。
18、2006年7月份一天夜里,被告人候业亮伙同李某甲、梅某某、陶某某来到长垣县魏庄镇宋某的五金工具门市部盗窃铜线等物品。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465元。
综上,被告人侯业亮共实施盗窃18起,共计112831元,所得赃款已挥霍。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交了户籍信息、其他同案犯判决书等书证;证人李某甲、梅某某等证言;被害人吴某某、封某某等陈述;被告人侯业亮的供述和辩解;延津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现场辨认笔录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侯业亮的行为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侯业亮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第13、16起犯罪事实有异议,称其没有参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其他犯罪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
1、2005年5月份的一天夜里,被告人侯业亮伙同刘某甲(已判处刑罚)、李某甲(已判处刑罚)来到新乡市向阳路东段路北吴某某电焊门市部盗窃电焊机等物品。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1175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侯业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户籍信息、其他同案犯判决书等书证;证人李某甲等证言;被害人吴某某陈述;延津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现场辨认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2、2005年7月2日凌晨,被告人侯业亮伙同陶某某(另案处理)、李某甲来到封丘县封某某的汽车电瓶门市部盗窃电瓶等物品。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54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侯业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户籍信息、其他同案犯判决书等书证;证人李某甲等证言;被害人封某某陈述;延津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现场辨认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3、2005年7月10日夜,被告人侯业亮伙同陶某某、李某甲来到滑县刘某丙的富民粮油店门市部盗窃大米、食用油等物品。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2995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侯业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户籍信息、其他同案犯判决书等书证;证人李某甲等证言;被害人刘某丙陈述;延津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现场辨认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4、2006年4月份一天凌晨,被告人候业亮伙同李某甲、杨某某(已判处刑罚)、侯某甲(已判处刑罚)来到滑县王庄镇小屯村闫某某的电料门市部盗窃水泵等物品。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1242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侯业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户籍信息、其他同案犯判决书等书证;证人李某甲等证言;被害人闫某某陈述;延津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现场辨认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5、2006年4月底的一天,被告人侯业亮伙同张某甲(已判处刑罚)、李某甲、侯某甲、梅某某(已判处刑罚)来到新乡市红旗区洪门镇集贸市场对过王某甲门市部盗窃45件童装等物品。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123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侯业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户籍信息、其他同案犯判决书等书证;证人李某甲等证言;被害人王某甲陈述;延津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现场辨认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6、2006年4月29日凌晨,被告人侯业亮伙同张某甲、李某甲、侯某甲、梅某某来到新乡市尚村新濮公路路北张某乙统一电池门市部盗窃53个电瓶等物品。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221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侯业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户籍信息、其他同案犯判决书等书证;证人李某甲等证言;被害人张某乙陈述;延津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现场辨认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7、2006年5月份一天夜里,被告人候业亮伙同李某甲、梅某某来到新乡市新延路路南张某丙的“风帆”蓄电池门市部盗窃电瓶卡等物品。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62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侯业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户籍信息、其他同案犯判决书等书证;证人李某甲等证言;被害人张某丙陈述;延津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现场辨认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8、2006年5月份一天夜里,被告人候业亮伙同李某甲、梅某某、陶某某来到鹤壁市曹某某的天建暖通超市盗窃暖气片等物品。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1957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侯业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户籍信息、其他同案犯判决书等书证;证人李某甲等证言;被害人曹某某陈述;延津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现场辨认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9、2006年5月7日夜,被告人候业亮伙同张某甲、李某甲、侯某甲来到新乡市红旗区马小营村友谊路高某的淇淇摄影室盗窃一台电脑。经鉴定,该电脑价值2657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侯业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户籍信息、其他同案犯判决书等书证;证人李某甲等证言;被害人高某陈述;延津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现场辨认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10、2006年6月份一天夜里,被告人候业亮伙同李某甲、梅某某来到长垣县魏庄镇新乡市长垣县诚信制动器厂盗窃起重制动器等物品。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718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侯业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户籍信息、其他同案犯判决书等书证;证人李某甲等证言;被害人董双印陈述;延津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现场辨认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11、2006年6月份一天夜里,被告人侯业亮伙同张某甲、李某甲、侯某甲、梅某某来到延津县小店镇北街路西赵某甲的供销社水暖五金电料门市部盗窃油漆40桶。经鉴定,被盗油漆价值2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侯业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户籍信息、其他同案犯判决书等书证;证人李某甲等证言;被害人赵某甲陈述;延津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现场辨认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12、2006年6月11日夜,被告人候业亮伙同李某甲、梅某某、陶某某来到新乡市宏力大道中段何某某水暖阀门压力表门市部盗窃安全阀等物品。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437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侯业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户籍信息、其他同案犯判决书等书证;证人李某甲等证言;被害人何某某陈述;延津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现场辨认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13、2006年6月22日凌晨,被告人候业亮伙同李某甲、梅某某、陶某某来到鹤壁市公安局家属院盗窃一辆豫OF2136桑塔纳轿车。经鉴定,该被盗车辆价值210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侯业亮供述:2006年的一天晚上,具体日期他记不清了,他和李光辉(李某甲)、老黑(梅某某)、陶某某开李光辉那辆面包车从新乡市去鹤壁市市里了,到一个地方后,他和老黑、陶某某三个人在车里面睡觉,过了一会,李光辉开了一辆黑色的轿车过来了,让他们三个人开那辆破面包回新乡了,李光辉开着那辆偷来的汽车走了,后来这辆车怎么处理了他也不清楚。
2)同案犯梅某某供述:2006年上半年的一天夜里,他和光辉(李某甲)、全海(侯业亮)、还有光辉的老表四人到鹤壁市去偷东西,但是一直没有找到合适的目标,后来就是准备走时,在一个家属院门口看到一辆黑色桑塔纳,光辉一个人下去偷车了,他们几个人坐在车上,车偷走后光辉一直开着也没有卖,这次也没有分钱。
3)同案犯李某甲供述:今年(2006年)6月份的一天夜里,他和全海、黑子、国营开着豫A16282号车在鹤壁市一个小区内偷了一辆桑塔纳轿车,后来他通过“老大”做了一副豫P80826的假手续和拍照。
4)被害人程洪涛陈述:2012年6月21日晚上,他将豫OF2136号桑塔纳车停放在市公安局家属院门口锁上门锁,就上楼回家休息了,第二天早上7点多钟,他去上班时发现车找不到了,就赶快打电话报警了。
5)李某甲现场辨认笔录证明:鹤壁市淇滨区鹤翔小区东区(市公安局家属院)门口,是2006年一天夜里他和侯业亮、梅某某、陶某某盗窃桑塔纳现场。
6)车辆信息查询单及证明一份证明豫OF2136号车辆系程洪涛所有,驾驶证、行驶证等车上的相关手续一并被盗。
7)鉴定意见:延价认字(2006)131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被盗桑塔纳价值21000元。
8)(2007)新刑二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书、(2013)延刑初字第155号刑事判决书证明同案犯已被判处刑罚。
14、2006年6月底一天夜里,被告人候业亮伙同李某甲、梅某某、陶某某来到新乡市开发区和某某的电焊补胎门市部盗窃旧轮胎等物品。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209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侯业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户籍信息、其他同案犯判决书等书证;证人李某甲等证言;被害人和某某陈述;延津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现场辨认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15、2006年7月2日夜里,被告人候业亮伙同李某甲、梅某某来到新乡市孟姜女路李某乙的五金电料门市部盗窃铜线等物品。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3993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侯业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户籍信息、其他同案犯判决书等书证;证人李某甲等证言;被害人李某乙陈述;延津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现场辨认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16、2006年7月7日夜,被告人侯业亮伙同张某丙(已判处刑罚)、张某丁(已判处刑罚)、张某甲、侯某乙(另案处理)来到延津县榆林乡榆林村任某某家门口盗窃娄某某电动车,被人发现后逃走。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1813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同案犯张某丙供述:今年7月7日夜,他和张某丁、张某甲,侯某乙、侯业亮在延津县榆林乡街路南一家门口旁边,准备偷在那停放的一辆电动自行车,后被发现没有偷走,最后他们开车在新乡市被派出所的人把他开的那辆红色金龙面包车扣押了。
2)被害人娄某某陈述:今年(2006年)7月7日晚上,她骑她的电动车到她的复印店东胡同内路东边任某某家,她将电动车放在大门口北边杨树旁,并且用链锁锁脚踏和链盘,就去他家了,她没有坐多大一会儿,听到他家的狗叫,就赶紧从他家出来去看她的电动车,到大门口外面,没有发现人,但是她去开链锁时发现锁上有剪的痕迹,她就赶紧将电动车推回她的复印部,她想就是有人偷她的电动车没有偷走跑了。
3)鉴定意见:延价认字(2006)67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涉案电动车价值1813元。
4)(2007)新刑二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书证明同案犯已被判处刑罚。
17、2006年7月8日夜,被告人侯业亮伙同张某丙、李某甲、梅某某来到新乡市北干道西段牛村市场对过孔某某门市部盗窃铜线等物品。当晚又窜至新乡市新延路东段180号李某丁五金电料门市部盗窃液化气钢瓶等物品。经鉴定,被盗铜线等物品价值3083元,被盗液化气钢瓶价值47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侯业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户籍信息、其他同案犯判决书等书证;证人李某甲等证言;被害人孔某某、李某丁陈述;延津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现场辨认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18、2006年7月份一天夜里,被告人候业亮伙同李某甲、梅某某、陶某某来到长垣县魏庄镇宋某的五金工具门市部盗窃铜线等物品。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465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侯业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户籍信息、其他同案犯判决书等书证;证人李某甲等证言;被害人宋某陈述;延津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现场辨认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业亮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延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侯业亮伙同他人实施盗窃,是共同犯罪。被告人参与公诉机关指控的第13、16起的犯罪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同案犯供述、被害人陈述等证据相互印证,故被告人辩称其没有参与公诉机关指控的第13、16起犯罪事实的辩解意见,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采纳。公诉机关指控的第16起犯罪事实,系盗窃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侯业亮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30000元。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自2014年5月18日起至2019年5月1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  许英杰
审判员  裴跃华
审判员  邵明月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丰振华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