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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凤琴、安阳市双文物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林州市太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海江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龙执字第577号 申请人牛凤琴,女,1970年10月6日。 本院在执行安阳市双文物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林州市太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海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申请人牛凤琴于2014年11月28日向本院申请变更其自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龙执字第577号

申请人牛凤琴,女,1970年10月6日。

本院在执行安阳市双文物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林州市太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海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申请人牛凤琴于2014年11月28日向本院申请变更其自己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债权转让协议书等相关证据。经审查,该债权转让行为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协议形式规范。本院认为,申请人牛凤琴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一款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申请人牛凤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拥军

审 判 员  郭洪波

审 判 员  毛俊国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九日

代理书记员  付永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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