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三民终字第106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建国,男,1958年2月7日生,汉族,住陕县张茅乡后崖村组。 委托代理人刘建庄,河南言东方律师事务所三门峡分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刘俊杰,又名刘乃珍,男,1958年2月15日生,汉族,住三门峡市建设路三街坊65号楼3单元2号。 委托代理人许焕章,河南陕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荆保平,男,1958年2月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向阳路8号院4栋3门301号。 委托代理人王育平,男,1956年8月13日生,汉族,住灵宝市西闫乡白家崤村1组28号。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建强,男,1952年11月18日生,汉族,住三门峡市湖滨区崤山路北一街坊3号楼3单元8号。 上诉人张建国、上诉人刘俊杰因与被上诉人荆保平被上诉人马建强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湖滨区人民法院(2014)湖民一初字第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依法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建国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建庄,上诉人刘俊杰的委托代理人许焕章,被上诉人荆保平的委托代理人王育平,被上诉人马建强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不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滨区人民法院(2014)湖民一初字第8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滨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4575元,上诉人张建国已预交4525元,刘俊杰已预交50元,均予以退还。 审判长 杨 琼 审判员 李小敏 审判员 汤静侠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 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