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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王喜梅与上诉人安阳市肿瘤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安中民三终字第230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喜梅。 委托代理人张利,河南正义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阳市肿瘤医院 委托代理人宋业军,河南永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喜梅因与上诉人安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安中民三终字第230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喜梅。
委托代理人张利,河南正义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阳市肿瘤医院
委托代理人宋业军,河南永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喜梅因与上诉人安阳市肿瘤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13)北民二初字第2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喜梅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利,上诉人安阳市肿瘤医院的委托代理人宋业军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13)北民二初字第271号民事判决;
发回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闫学海
审 判 员  毛晓燕
代理审判员  秦现华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张文科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