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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安中民三终字第230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喜梅。 委托代理人张利,河南正义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阳市肿瘤医院 委托代理人宋业军,河南永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喜梅因与上诉人安阳市肿瘤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13)北民二初字第2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喜梅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利,上诉人安阳市肿瘤医院的委托代理人宋业军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13)北民二初字第271号民事判决; 发回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闫学海 审 判 员 毛晓燕 代理审判员 秦现华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张文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