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张小军与王歧强、薛文增、薛国恒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南民二终字第0111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小军,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歧强,男。 原审被告薛文增,男。 委托代理人薛锋,男,系薛文增之子。 原审被告薛国恒,男。 委托代理人张小军,女,系薛国恒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南民二终字第0111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小军,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歧强,男。
原审被告薛文增,男。
委托代理人薛锋,男,系薛文增之子。
原审被告薛国恒,男。
委托代理人张小军,女,系薛国恒之妻。
上诉人张小军与被上诉人王歧强及原审被告薛文增、薛国恒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方城县人民法院(2014)方独民初字第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小军及被上诉人王歧强,原审被告被告薛文增的委托代理人薛锋,原审被告薛国恒的委托代理人张小军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方城县人民法院(2014)方独民初字第5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方城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退回上诉人张小军
审判长  王干祥
审判员  王 生
审判员  王小军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宇恒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