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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南民二终字第0111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小军,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歧强,男。 原审被告薛文增,男。 委托代理人薛锋,男,系薛文增之子。 原审被告薛国恒,男。 委托代理人张小军,女,系薛国恒之妻。 上诉人张小军与被上诉人王歧强及原审被告薛文增、薛国恒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方城县人民法院(2014)方独民初字第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小军及被上诉人王歧强,原审被告被告薛文增的委托代理人薛锋,原审被告薛国恒的委托代理人张小军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方城县人民法院(2014)方独民初字第5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方城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退回上诉人张小军 审判长 王干祥 审判员 王 生 审判员 王小军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宇恒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