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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潇崟等申请宣告杨金霞失踪一案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社民一特字第009号 申请人牛潇崟,女,12岁。 申请人牛洋洋,女,9岁。 申请人牛军政,男,7岁。 法定代理人王书梅,女,62岁。 申请人牛潇崟、牛洋洋、牛军政申请宣告杨金霞失踪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社民一特字第009号
申请人牛潇崟,女,12岁。
申请人牛洋洋,女,9岁。
申请人牛军政,男,7岁。
法定代理人王书梅,女,62岁。
申请人牛潇崟、牛洋洋、牛军政申请宣告杨金霞失踪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牛潇崟、牛洋洋、牛军政申请称,申请人之母杨金霞于2010年秋外出,至今下落不明,特申请宣告杨金霞失踪。
经查,杨金霞,女,37岁,原住河南省社旗县苗店镇曹堂村委赵庄二组,系申请人牛潇崟、牛洋洋、牛军政的母亲。杨金霞于2010年秋外出后,至今一直未与家人联系。杨金霞丈夫牛荣耀于2013年3月3日死亡,牛潇崟、牛洋洋、牛军政一直随其祖母生活,被申请人杨金霞无财产。本院受理申请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14年9月6日在《中国劳动保障报》公告版发出寻找杨金霞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公告期已届满,杨金霞仍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杨金霞自2010年秋外出后,一直下落不明,且公告寻找失踪人的期间业已届满,杨金霞仍无音讯,其失踪的事实可以得到确认。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杨金霞为失踪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贾应强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宋 春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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