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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006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焦作三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志松,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军拥,住焦作市山阳区 委托代理人:王俭修,住焦作市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中旺,住河南省辉县市 委托代理人:翟宝红,河南隆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焦作三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刘中旺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焦民一终字第3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焦作三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于保林 审 判 员 王海清 代理审判员 王卫霞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静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