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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212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舞钢市福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田丽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黑慧敏,河南方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石春成,住郑州市中原区 再审申请人舞钢市福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石春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郑民三终字第4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舞钢市福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于保林 代理审判员 王卫霞 代理审判员 丁 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冯妍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