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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029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葛晓,住郑州市金水区 委托代理人:葛全洪,住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代理人:葛志坚,广东谨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喻成海,住罗山县委托代理人:彭涛,住罗山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信阳金海量资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喻成海,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彭涛,住罗山县。 再审申请人葛晓因与被申请人信阳金海量资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海量公司)及喻成海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信中法民终字第11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葛晓申请再审称:(一)13万元中的12万元构成不当得利,被申请人夸大了损失,是欺诈行为;(二)一审判决书中有关葛晓有罪的表述错误。请求依法再审。 金海量公司提交意见称:葛晓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 喻成海提交意见称:葛晓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 本院认为:(一)关于12万元补偿款问题。在葛晓被羁押期间,葛晓的姐姐葛慧萍与金海量公司就赔偿事宜达成和解协议,此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已履行完毕。该协议载明赔偿损失1万元,与公安机关的损失鉴定结果基本一致,另12万元属于补偿款,说明葛慧萍在与金海量公司签订和解协议时对金海量公司的具体损失数额是明知的。葛晓主张金海量公司夸大损失,对其构成欺诈与事实不符。在公安机关对刑事部分已作出处理的情况下,再以不当得利为由主张返还补偿款于法无据。其该项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二)关于一审判决书的表述问题。一审判决书中有“葛晓故意毁坏财物罪”的表述,但二审已对该表述进行了更正,表述为“葛晓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葛晓的该项再审申请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葛晓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葛晓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于保林 审 判 员 王海清 代理审判员 丁 伟 二〇一四年六月九日 书 记 员 冯妍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