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济民一初字第470号 原告曹合喜,男,1957年6月7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姚虎成,河南剑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焦作市引沁灌溉管理局,住址:济源市清趣园北50米路西。 法定代表人赵立伟,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魏美鸽,河南凌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曹合喜与被告焦作市引沁灌溉管理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3年4月下旬,被告在所管辖的九干渠曹凹村第三组沟南渠匝放水浇地,由于被告疏于管理,在耕地浇完后,没有将渠匝及时关上,造成耕地长期浸泡,导致耕地塌方,耕地上已到收获期的小麦完全被毁。事发后原告要求被告对被冲毁的耕地进行恢复并赔偿损失,被告却不管不问。现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将耕地恢复原状,并赔偿原告损失2563元。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的被告为焦作市引沁灌溉管理局,起诉的名称错误,且到庭被告不同意变更名称后继续审理,原告起诉的被告实际不存在,应视为原告起诉没有明确的被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曹合喜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七份,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徐晶晶 人民陪审员 陶传霞 人民陪审员 张红建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乔 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