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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曹合喜与被告焦作市引沁灌溉管理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济民一初字第470号 原告曹合喜,男,1957年6月7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姚虎成,河南剑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焦作市引沁灌溉管理局,住址:济源市清趣园北50米路西。 法定代表人赵立伟,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魏
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济民一初字第470号
原告曹合喜,男,1957年6月7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姚虎成,河南剑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焦作市引沁灌溉管理局,住址:济源市清趣园北50米路西。
法定代表人赵立伟,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魏美鸽,河南凌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曹合喜与被告焦作市引沁灌溉管理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3年4月下旬,被告在所管辖的九干渠曹凹村第三组沟南渠匝放水浇地,由于被告疏于管理,在耕地浇完后,没有将渠匝及时关上,造成耕地长期浸泡,导致耕地塌方,耕地上已到收获期的小麦完全被毁。事发后原告要求被告对被冲毁的耕地进行恢复并赔偿损失,被告却不管不问。现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将耕地恢复原状,并赔偿原告损失2563元。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的被告为焦作市引沁灌溉管理局,起诉的名称错误,且到庭被告不同意变更名称后继续审理,原告起诉的被告实际不存在,应视为原告起诉没有明确的被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曹合喜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七份,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徐晶晶
人民陪审员  陶传霞
人民陪审员  张红建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乔 欣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