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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孔东升与被告李恒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济民一初字第2718号 原告孔东升,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孙二兵,河南凌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恒山,男,汉族。 原告孔东升与被告李恒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4日立案受理,后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
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济民一初字第2718号
原告孔东升,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孙二兵,河南凌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恒山,男,汉族。
原告孔东升与被告李恒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4日立案受理,后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风险提醒书等法律文书。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孔东升的委托代理人孙二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恒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孔东升诉称,2014年7月7日,被告李恒山向其借款11000元,并出具了借条。后向被告讨要,被告拒付。现要求被告归还借款11000元。
被告孔东升未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原告提供的证据有,2014年7月7日被告李恒山给原告出具的借条一张,内容为:今借到孔东升11000元整。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11000元。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客观真实,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质证权利,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予以认定。
根据以上有效证据本院确认如下案件事实:2014年7月7日被告李恒山借原告11000元,并给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今借到孔东升11000元整。后原告向被告讨要,被告未付。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并给原告出具借条,双方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原告持该借条向被告主张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恒山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孔东升借款11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确定期限履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7.5元,由被告负担。暂由原告垫付,待执行中一并结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七份,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晓霞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姚 佩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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