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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天振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新刑初字第217号 公诉机关新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宋天振(小名广林),男,1980年10月20日出生。2013年1月23日因打架被临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600元。2014年9月5日因无证驾车被行政拘留五日;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新刑初字第217号
公诉机关新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宋天振(小名广林),男,1980年10月20日出生。2013年1月23日因打架被临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600元。2014年9月5日因无证驾车被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9月10日被新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新蔡县看守所。
新蔡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刑诉(2014)2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天振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卫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天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新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5日22时许,被告人宋天振酒后驾驶一辆牌号为皖K33346的银白色昌河车,行驶至新蔡县杨庄户乡吴老庄村委吴水庄时,被新蔡县公安局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宋天振的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54.6mg/100ml。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宋天振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两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涉案的车辆的照片,书证临泉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新蔡县公安局酒精测试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证明,被告人宋天振的归案证明,证人李某某等人证言,视听资料,鉴定结论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皖中天鉴(2014)毒检字第1840号血液酒精含量检测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天振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宋天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宋天振因违法行为两次被行政村发,可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宋天振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10日起至2014年10月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张俊芝
二〇一四年十月一日
书记员  袁 征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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