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新刑初字第198号 公诉机关新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春党(曾用名麻老五),男,1949年2月15日出生,因涉嫌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4年6月24日被新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被依法逮捕。现押新蔡县看守所。 新蔡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刑诉(2014)2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春党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4年9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卫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春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新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9月至2014年4月期间,被告人李春党在自己家的塑料大棚里种植罂粟527株,2014年4月11日被新蔡县公安局民警全部铲除。李春党的行为已经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李春党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请依法判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春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被铲除的罂粟的照片,书证户籍证明,被告人的归案证明,证人李某某等人证言,视听资料,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春党违反国家对毒品原植物的管制,非法种植罂粟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李春党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春党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24日起至2014年12月2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张俊芝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袁 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