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杜艳丽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新刑初字第177号 公诉机关新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杜艳丽,女,1981年10月1日出生。因无证驾驶,于2014年5月23日被新蔡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5月30日被新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新刑初字第177号
公诉机关新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杜艳丽,女,1981年10月1日出生。因无证驾驶,于2014年5月23日被新蔡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5月30日被新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4年6月12日经新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4年6月13日被新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新蔡县看守所。
新蔡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刑诉(2014)1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艳丽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新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艳丽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23日16时30分许,被告人杜艳丽驾驶无牌号机动三轮车牵引两辆电动三轮车,沿新蔡县顿蛟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行驶至新蔡县关津乡沈庄村委郭塚公路处,与在公路北侧筛菜籽的李某某发生交通事故,致李某某受伤,抢救无效死亡。经新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研究认定:杜艳丽负此重大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
另查明,在肇事后,被告人杜艳丽明知有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出来,并积极救治伤者,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014年5月28日杜艳丽的家人赔偿被害人近亲属2万元;在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杜艳丽及其丈夫蔡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赔偿被害人近亲属14万元(含先前支付的2万元),已当庭付清,被害人近亲属对杜艳丽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新蔡县公安局新公(交)行罚决字(2014)058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新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公安局常住人口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被告人的身份证明、归案证明、本院的调解笔录、协议书、领条、谅解书,证人郭某某、谭某某等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图,鉴定结论新蔡县公安局(2014)26号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艳丽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杜艳丽在肇事后,明知有人打电话报警,仍在现场救治伤者,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杜艳丽已经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杜艳丽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30日起至2014年10月2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王海涛
审判员  张俊芝
审判员  时明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徐熠琦
责任编辑:海舟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