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新刑初字第282号 公诉机关新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高新学,男,1974年4月3日出生。因涉嫌犯贪污罪,经新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4年9月2日被新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新蔡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4年9月17日被新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新蔡县看守所。 新蔡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刑诉(2014)3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新学犯贪污罪,于2014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新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高新学在担任新蔡县电业公司弥陀寺供电所所长期间,于2011年9月违反规定私自以54000元的价格给新蔡县弥陀寺乡曹庄村委白庙村民童某某安装一台变压器,实际花费37000元,剩余17000元被高新学非法据为已有。 另查明,新蔡县人民检察院根据高新学涉嫌经济问题的举报线索,于9月1日通知高新学接受询问,高新学主动供述了检察机关未掌握的其贪污变电器安装费用的事实;案发后,被告人高新学在检察机关退款17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高新学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童某某安装的变压器的照片,书证高新学的户籍证明、任职证明、到案证明、新蔡县丰华电力有限责任公司证明、德力西电力经销处清单、驻马店市圣地电力变压器有限公司证明、新蔡县电业公司证明,证人童某某、曹某某、曹某某等人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新学身为国有公司工作人员,利用担任新蔡县电业公司弥陀寺供电所所长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款,其行为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高新学到案后,主动供述了侦查机关未掌握的罪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以自首论,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高新学的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且已全部退出赃款,决定对其免除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高新学犯贪污罪,免于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张俊芝 审 判 员 时明生 人民陪审员 张书红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袁 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