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新刑初字第225号 公诉机关新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超,男,1965年5月10日出生。因涉嫌贪污犯罪,于2014年8月20日被新蔡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新蔡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监刑诉(2014)2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超犯贪污罪,于2014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武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新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农历八、九月份及2014年3月份左右,被告人王超利用其主持新蔡县练村镇马埠村委工作,协助政府代征、代缴耕地占用税的职务之便,将收取的新蔡县练村镇马埠村委高庄村民姚某某耕地占用税6000元,高庄村民李某某耕地占用税8500元,高庄村民钟某耕地占用税6000元,除上缴税务机关2000元,用于村委开支5779元外,余下12721元被其非法占为己有。检察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王超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之规定,已构成贪污罪,但其有自首情节。请求依法惩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姚得意、李焕华、钟爽所建的房屋的照片,书证户籍证明、任职证明、河南省罚没收入票据、河南省《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办法、镇政府会议记录、耕地占用税申报征收台帐、税务发票一张、王超为公开支票据若干,证人姚某某、王某某、李某某、李某甲、钟某等人证言,到案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超身为新蔡县练村镇马埠村民委员会主任全面主持村委工作,利用协助人民政府代征、代缴耕地占用税工作的职务上的便利,将代为收取的耕地占用税12721元非法占为已有,其行为已经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王超主动随办案人员到办案机关接受询问,具有归案的主动性和自动性,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是自首,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免除处罚;王超已全部退出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王超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退赃情况,决定对其免除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第(五)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超犯贪污罪,免于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时明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袁 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