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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毛孩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新刑初字第175号 公诉机关新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毛孩,男,1944年6月5日出生。因涉嫌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4年5月22日被新蔡县公安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被逮捕。现押新蔡县看守所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新刑初字第175号
公诉机关新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毛孩,男,1944年6月5日出生。因涉嫌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4年5月22日被新蔡县公安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被逮捕。现押新蔡县看守所。
新蔡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刑诉(2014)1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毛孩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4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卫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毛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新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9月至2014年5月期间,被告人杨毛孩在其家住房外南侧和西侧菜园里种植罂粟1446株,案发时已全部挂果成熟并已采收。2014年5月22日12时许,新蔡县公安局民警在案发现场查获被告人已经收割的罂粟秸秆1441株和尚未收割的5株罂粟原植物,并查获被告人收获的罂粟果1666颗,搜缴装在两个塑料瓶子里的罂粟膏21.93克。检察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杨毛孩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杨毛孩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请依法惩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查获的罂粟原植物的照片、已采收的罂粟果的照片、采收的罂粟膏的照片、采收罂粟膏的工具照片,书证:被告人的户籍证明、村委证明、查获经过、上缴毒品单据,证人李某某、许某某等人证言,归案证明,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案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毛孩违反国家对毒品原植物的管制,非法种植罂粟,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杨毛孩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毛孩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22日起至2016年5月2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张俊芝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袁 征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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