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南民二终字第0004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原告袁培生,男。 委托代理人冀云山,河南雷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袁培兰,女,系袁培生的堂姐。 上诉人(原审被告)被告河南开宇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慧杰,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永奇、张晓芬,河南青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袁培生与上诉人河南开宇建筑有限公司为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社旗县人民法院(2013)社民一初字第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袁培生的委托代理人冀云山、袁培兰、上诉人河南开宇建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永奇、张晓芬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欠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社旗县人民法院(2013)社民一初字第69民事判决; 二、发回社旗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退回上诉人袁培兰4100元,退回上诉人。 河南开宇建筑有限公司4212元。 审判长 王干祥 审判员 王 生 审判员 王小军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高 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