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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赵中杰、李华胜与被上诉人高海彬、原审被告林州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民三终字第45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中杰,男,1968年2月2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任洪升,河南宇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彭鑫,郑州市金水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华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民三终字第45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中杰,男,1968年2月2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任洪升,河南宇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彭鑫,郑州市金水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华胜,男,1966年3月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陈晓明,商丘(金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根华,商丘(金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海彬,男,1975年9月1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崔亮,商丘市梁园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林州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春林,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晓明,商丘(金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根华,商丘(金研)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赵中杰、李华胜与被上诉人高海彬、原审被告林州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林州建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高海彬于2013年7月12日向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三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误工费、保证金及违约金共计183.2万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20日作出(2013)商梁民初字第1355号判决。赵中杰、李华胜不服分别于2014年3月13日、3月27日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5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赵中杰及委托代理人任洪升、彭鑫,被上诉人高海彬及委托代理人崔亮,上诉人李华胜、林州建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晓明、刘根华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且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2013)商梁民初字第135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文志林
审 判 员  彭世峰
代理审判员  刘玉杰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月梅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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