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南民二终字第0023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魏文存,男。 委托代理人冯德立,男,南召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魏新军,女。 委托代理人王健,河南豫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魏某某,女,系魏新军妹妹。 法定代理人李万勤,女,系魏某某之母。 委托代理人魏新军,女。 上诉人魏文存因与被上诉人魏新军、魏某某返还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南召县人民法院(2013)南召民初字第8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魏文存及其委托代理人冯德立、被上诉人魏新军(同时作为被上诉人魏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健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南召县人民法院(2013)南召民初字第83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南召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660元,退回上诉人魏文存。 审判长 王干祥 审判员 王 生 审判员 王小军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高 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