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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文存与魏新军、魏某某返还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南民二终字第0023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魏文存,男。 委托代理人冯德立,男,南召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魏新军,女。 委托代理人王健,河南豫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南民二终字第0023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魏文存,男。
委托代理人冯德立,男,南召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魏新军,女。
委托代理人王健,河南豫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魏某某,女,系魏新军妹妹。
法定代理人李万勤,女,系魏某某之母。
委托代理人魏新军,女。
上诉人魏文存因与被上诉人魏新军、魏某某返还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南召县人民法院(2013)南召民初字第8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魏文存及其委托代理人冯德立、被上诉人魏新军(同时作为被上诉人魏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健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南召县人民法院(2013)南召民初字第83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南召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660元,退回上诉人魏文存。
审判长  王干祥
审判员  王 生
审判员  王小军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高 璐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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