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南刑三终字第00056号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孙晓阳,男,1957年1月17日出生。因涉嫌受贿犯罪,于2013年8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阳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贾天涛、刘淼,河南梅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孙晓阳犯受贿罪一案,于2014年2月21日作出(2013)南宛刑初字第590号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孙晓阳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违法所得136600元依法追缴,上缴国库。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孙晓阳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判决孙晓阳犯受贿罪,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2013)南宛刑初字第590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杨峨生 代理审判员 吴 霞 代理审判员 王飞舟 二〇一四年七月一日 书 记 员 张 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