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南刑三初字第00006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南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明堂,男,1969年7月20日出生。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13年10月17日被河南省镇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经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河南省镇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河南省镇平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杨建明,镇平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河南省南阳市人民检察院以宛检刑诉(201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明堂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2014年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4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河南省南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金玲、李洗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明堂及其辩护人杨建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审理终结。 河南省南阳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3年10月8日上午,被告人李明堂发现其妻王某甲离家出走,经电话联系,王某甲声称不再回来。李明堂怀疑其妻有外遇,加上家庭困难,感到生活无望,于是决定将其女儿、儿子毒死后自杀。当晚19时许,李明堂将甲拌磷农药分别喂给其女儿李某甲、儿子李某乙,之后李明堂将剩余农药喝完,李明堂看到其儿子李某乙服毒后的痛苦状况,即拨打电话求救。邻居赶到后发现李某乙已死亡,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经抢救,李明堂及其女儿李某甲脱离生命危险。经镇平县公安局法医鉴定:李某乙系甲拌磷中毒死亡。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人当庭出示、宣读了下列证据:被告人李明堂的供述和辩解、同步录音录像光盘;证人李某甲、王某乙、李某丙、李某丁、李某戊、李某己、李某庚、王某丙、李某辛、宋某某、吴某某、李某壬、李某癸等人的证言;王某丙手机内短信息和QQ聊天记录截图;勘查笔录及照片、尸检记录及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毒物检验鉴定报告、生物物证检验报告;提取笔录、辨认笔录;河南省镇平县人民医院120电话服务登记表、派车单,急救指挥中心派车单、急诊病历;户籍证明、派出所证明、发破案报告等证据。 河南省南阳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李明堂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李明堂的犯罪事实清楚,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明堂辩称,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有异议,认为没有喂儿子、女儿喝农药,是其儿子、女儿自己喝的。称自己一心求死,在把农药瓶打开后又去寻找其妻的信件,结果其儿子、女儿将农药喝下。庭审中表示自己有罪,希望法庭从轻处理,能早日和女儿团聚。 辩护人杨建明的辩护意见是,1、鉴于被告人当庭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该案应定性为过失致人死亡罪。2、被告人家庭极其困难,妻子出轨,心里压力大,作案后悔悟及时采取措施,避免后果扩大。被告人社会危害性小,建议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8日上午,被告人李明堂发现妻子王某甲离家出走,经电话联系,其妻声称不再回来。李明堂怀疑其妻有外遇,加上家庭经济困难,感到生活无望,于是决定用农药将其女儿李某甲(又名李曾用,2008年2月7日出生,5岁)、儿子李某乙(2009年5月25日生,殁年4岁)毒死后自杀。当晚19时许,李明堂在家中卧室床下拿出之前购买的农药甲拌磷(俗称3911),将农药倒入瓶盖内分别喂给其女儿、儿子喝下,之后李明堂将剩余农药喝完。李明堂看到其子李某乙服毒后的痛苦状况,拨打邻居王某乙电话求救,王某乙等人接到电话后赶到李明堂家中,发现李某乙已经死亡。随后赶到的村民李某丁拨打120急救电话将李明堂及其女儿李某甲送往医院。经抢救,李明堂、李某甲脱离生命危险。经镇平县公安局法医鉴定:李某乙系甲拌磷中毒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河南省镇平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河南省镇平县公安局贾宋派出所出具的被告人李明堂到案经过、发破案报告、发现犯罪线索的干警贺英峰的证言,证实了本案的案发、侦破及被告人到案情况。 2、书证 (1)户籍证明、(2)河南省镇平县公安局贾宋派出所出具的证明。 证明被告人李明堂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无前科;被害人的基本情况。 3、勘查笔录及照片。 (1)对案发现场的勘查笔录及照片。 案发现场位于河南省镇平县贾宋镇李民村李明堂住宅。李明堂住宅坐北朝南,住宅为土木结构一层四间瓦房,东西各两间,西侧为杂物室兼厨房,东间为客厅兼卧室。东间东侧为一砖砌简易厕所,厕所中部有一砖墙隔开,里间为大便池,外间放置三个塑料桶,靠厕所中间隔墙距厕所东墙20CM处,有一直径30CM、高40CM红色塑料桶(拍照固定后原物提取并转扣押),在红色塑料桶底部内发现一直径3.5CM、高1.2CM乳白色塑料瓶盖(拍照固定后原物提取并转扣押)。 李明堂住宅东间大门为内开双扇木门,门锁完好。进门后为一客厅,客厅靠北墙放置一张老式方桌,方桌上方正中间悬挂有中堂画,中堂画右上方挂有一“福”字样55×55CM规格十字绣,十字绣有镜框装裱,镜框有破碎痕迹(拍照固定)。在放置西北角靠北墙放置一破碎同一规格的十字绣,装裱的镜框也有破碎痕迹。在客厅北墙中间客厅东侧为卧室,客厅与卧室有三个木柜及一条南北悬挂的布帘相隔开,卧室内靠南窗户下为一南北向放置木制单人床,卧室东南角放置一个三斗桌,桌子上放置一台老式电视机。卧室靠东北角为一木制双人床,头东尾西东西向放置,床南侧中间部位有一12×60CM抽屉,在抽屉外侧面板及下面地面发现10×12CM呕吐残留物(拍照固定后原物提取)。 现场扣押:红色塑料桶一个,乳白色瓶盖一个,抽屉(面板米黄色)一个。 对埋尸现场的勘查笔录及照片。 埋尸现场位于河南省镇平县贾宋镇桥南村牧万军租赁的耕地东头,南侧120米为一农间便路,现场东侧为一排水沟,沟东侧由南向北依次为林天胜和林某己耕地。根据李某壬指认,在其指认的部位挖60cm×150cm×80cm后显现出玉米杆,继续挖掘后有一直径60cm、长150cm外裹一层玉米杆的捆绑物,外部有四道有窗纱质条状捆绑。解开捆绑,玉米杆内侧为一条状花纹床单,在床单和玉米杆中间,夹杂有衣物,解开包裹的床单,内侧显现出一具尸体。距尸体位置南侧45cm处的排水沟内,发现一西南东北向近似水平放置的130×4cm竹竿棍。 现场扣押物品:竹竿一根。 4、鉴定意见 (1)尸检记录及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 论证:(1)死亡原因,根据尸体检验所见,死者全身未见明显损伤,肝胃组织中检出甲拌磷,分析符合甲拌磷中毒死亡;(2)死亡时间,根据尸体现场,高度腐败,呈巨人观,推断死亡时间距解剖时间一周以上。 鉴定意见:李某乙系甲拌磷中毒死亡。 (2)河南省南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毒物检验鉴定报告。 检验意见:李某乙的胃组织、肝组织,李明堂家抽屉上呕吐残留物中检出甲拌磷,瓶盖上未检出敌敌畏、甲拌磷。 (3)提取笔录。 提取李明堂左手无名指血样。 (4)河南省南阳市公安局刑科所生物物证检验报告,公(宛)鉴(DNA)字(2013)1930号。 检验意见:不排除李明堂与李某乙具有生物学亲缘关系。 5、辨认笔录。被告人李明堂对购买农药的地点进行了辨认。 6、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李明堂供述,今年8月30号后我和妻子王某甲感情出现危机,我老婆有外遇被我抓到了。10月8号我妻子不辞而别,到晚上6点左右,我把孩子们接回来,我想想日子没法过了,房子漏雨,孩子学费没交,肥料种子钱还欠着,收成也少,身上就100元钱,我抱着两个孩子哭,他俩也哭。大概到7点多钟,我从卧室的大床底下抽屉里把农药拿出来,我儿子以前喝过枇杷糖浆和止咳露,他们看我将农药拿出来,说要吃药。我想孩子们既然要药吃,该俺们一家家破人亡,一家死绝。我没有说药有毒,他们不喝该他俩命大,我要是走了俩个孩子更受罪。我把农药瓶打开,往药瓶盖里倒了多半盖,递给我闺女喝,她喝完后,我给儿子倒了多半盖后递给他,我儿子喝完后把瓶盖给我,我把瓶盖扔到红色尿桶里。孩子都喝了,我拿着瓶子把剩下的农药喝完,我女儿呕吐了,儿子没吐出来。我和儿子躺在床上,闺女坐在床边,不知道过了多长时间,我儿子哭着喊爸爸,我心疼了就给前边的邻居打电话求救。 喝的是3911,是这个月8号之前我在贾宋街上卖种子、农药的店里买的,好像是3块钱一瓶。瓶盖是白色的,瓶身是深褐色的玻璃瓶。卧室里的红色桶是晚上孩子们小便时用的。 7、证人证言 (1)证人李某甲的证言(李明堂的女儿,5岁,询问时李某甲的伯父李某某在场)。 我爸先喝的药,然后我爸拿着药瓶给我弟弟灌的药,后来又用瓶盖倒的药让我喝的,我爸、我弟弟、还有我都喝了。我爸爸让我们喝的,我嫌苦,吐了,后来我还呕吐了,我弟弟喝了也呕吐了,我呕吐到床上了。喝完药以后我爸把药瓶扔到尿罐里了,然后他给在我家前面住的嫂子打了个电话,后来我嫂子们就去了,我爸去把门开开以后就倒在地下了。 (2)证人王某乙(李明堂邻居)证言。主要证实2013年10月8日晚上9时左右,李明堂打电话说:“我们全家都中毒了,你赶紧来”。王某乙和丈夫李某丙、邻居李某癸一起赶去,李明堂家的门在里面锁着,喊不开门,过了一会儿李明堂把门打开就倒在地下,进屋看到李明堂的儿子不行了。从东间床边的尿桶里找到一个药瓶,是甲拌磷。 (3)证人李某丙(李明堂邻居)证言。主要证实10月8日晚上,李明堂打电话求救,我和妻子王某乙、邻居李某癸一起去了。在他家门前能闻到刺鼻的农药味,门在里面锁着,没踹开,喊了几声后,李明堂打开门就倒在地上,李明堂的儿子口吐白沫,女儿也中毒了,我就喊邻居。医生来后说李明堂的儿子不行了,李某丁、李某戊、李振堂跟急救车送李明堂和他女儿去医院。 (4)证人李某丁(李明堂邻居)证言。主要证实去后看见李明堂已昏迷,他儿子口吐白沫,女儿在哭,是我拨打的120。往救护车上抬人时担架头上拴着一个白色塑料袋,听说装的是药瓶。到镇平县医院后,李某己在车上把药瓶找到交给医生,药瓶有个一扎长。转院到南阳中心医院后,李明堂和孩子身上农药味很大,医生说不利于治疗,把衣服脱下,我们把衣服扔到垃圾桶里。 (5)证人李某戊(李明堂邻居)证言。主要证实李某丁拨打过120,李某戊再次拨打了120。镇平县医院给李明堂和他女儿洗胃,后转院到南阳中心医院。 (6)证人李某己(李明堂侄女)证言。那天晌午时我从我三叔李明堂家门前过,看到我三叔把我三妈绣的十字绣还有正间的玻璃茶几、碗、茶壶都砸了,当时他气里很,也没说啥话。 晚上我到我三叔家时他们屋里药气可大,我和我弟李某庚、我海娃哥、李振堂、李某戊一起随车送我三叔、冉冉(李某甲)去医院,往下抬人时镇平县医院的人把药瓶弄掉在地上,医生后来要看药瓶,我找到给医生了。 (7)证人李某庚(李明堂侄子)证言。主要证实当天晚上八点多听说李明堂一家都喝药了,到后看见李某丁、李云雷、李某戊都在,李明堂在地下趴着。 (8)证人王某甲(李明堂的妻子)证言。2008年我们添了两个孩子,去年办的结婚证,我家里人都很反对,我就产生离婚的念头。近两年我去山东打工认识一个男的,我俩同居了,我给李明堂说,但他不离,过完农历八月十五李明堂带孩子去山东找我,在宿舍里看见我和别人在一块,就和那个男的撕抓。第二天我和李明堂回到家里,他打了我一顿,不让出去。他对我说,咱们好好过日子,我也没有搭理他。他还说要是不好好过,药都买好了,把一家都药死,谁也别想活。我当时想他是生气的话。 10月8号李明堂打电话问我去哪了,我说出去打工了,他说不行,还说你不回来,要把两个孩子弄死。我也没有回去。 (9)王某甲手机内短信息和QQ聊天记录截图。 证明2013年10月8日王某甲离家出走后,李明堂给其发短信、发QQ留言的情况。内容是李明堂要求其妻子回家的短信留言,其中李明堂最后的短信留言为10月8日14:09所发,内容为:“今天晚上我们都要死了,你也解脱了,这也是我最后给你发短信了。” (10)王某乙手机(15838794886)通话情况。显示2013年10月8日20:27:52被告人李明堂手机(18653512231)呼叫王某乙,通话时长838秒。 (11)证人李某辛(贾宋镇种子农药店老板)证言。我在镇平县贾宋街经营一家种子农药店,主要是销售种子,菜籽,附带销售农药。3911是瓶装的,70克装,塑料瓶盖,深绿玻璃瓶,为60%甲拌磷乳油。(厂址:天津人农药业责任有限公司) (12)证人李某某(李明堂大哥)证言。 证明李明堂的女儿李某甲,原名叫李曾用,平时都喊她李曾用。 8、医院抢救李明堂等人的证据及接诊医生的证言 (1)镇平县人民医院120电话服务登记表、派车单。 登记表显示:时间为20:45,病人姓名:李曾用、李明堂,住址:贾宋,来话内容:喝药。 派车单备注:车到现场一小孩已死亡,接回一小女孩和一大人,返回途中镇平县医院车接走。 (2)镇平县120急救指挥中心派车单。 (3)南阳市中心医院急诊病历。 证明李明堂在中心医院救治情况。 (4)证人宋某某(镇平县贾宋镇卫生院医生)证言。 救护车到后,我们看见一个五六岁小女孩在门口哭,听说她被灌药了,经检查没什么大事。进屋我看见有个男的在地上躺着,中毒昏迷。东屋床上躺一个男孩,心跳、呼吸没有了,屋有很大农药味道。有人说可能喝的是3911,我看见红色塑料桶里有个农药瓶子,床边有呕吐物,药瓶有鸭蛋粗细,七八厘米高,棕色玻璃瓶,大约能装一两液体,贴有标签,写有甲拌磷字样。我让人用塑料袋把药瓶装起来拿到车上。往回走时,县医院的120也来接诊,就把人转到县医院车上,药瓶也给县医院的人了。 (5)证人吴某某(镇平县贾宋镇卫生院护士)证言。证明内容同上。 (6)证人梁某某(镇平县人民医院急诊科医生)证言。10月8日出车后,路上得知贾宋镇卫生院救护车已在现场,两车相遇后,我检查了病人,病人呼吸衰竭,生病女孩生命体征较平稳。到院后对病人洗胃,是甲拌磷农药中毒,后由我院护送至南阳市中心医院治疗。 (7)证人赵某某(镇平县人民医院急诊科护士)证言。 他们服的是甲拌磷,就是3911,药瓶子贾宋卫生院提取了,我们带回镇平县人民医院。药瓶子拿回来给医生侯某某看了当时就交给跟车来的家属了。 (8)证人侯某某(镇平县人民医院医生)证言。小女孩较轻。男病号较重,是有机磷中毒症状。和病号一起来的人拿有个农药瓶子,我看了是甲拌磷乳剂,只顾抢救病人,农药瓶不知道是给病人家属了还是扔在角落里,当时也不知道是刑事案件。 (9)证人郑某某(南阳市中心医院急诊科医生)证言。在10月9日凌晨接的病号李明堂,镇平县医院送来的,说喝的是3911,他女儿也喝药了。李明堂身上散发出一股很大的农药味,我闻到这个气味就知道是3911。我没有见到药瓶子,他住院大约有一星期左右。 9、镇平县公安局刑警队出具的《关于李明堂故意杀人案农药药瓶的情况说明》。案发后未找到药瓶。 10、证明处理被害人李某乙尸体情况的证据 (1)证人李某壬(李明堂二哥)证言。 我和我大哥李某某听说后于10月9日晚上从湖北赶回,侄儿李某乙身上有气味了,怕天热,我说不中埋了算了。我请邻居李振堂、李某癸帮忙,我让侄女李某己找一些玉米杆,我将李某乙的衣裤脱下,又铺了一张床单,把李某乙放在床单上面。我和李振堂一块儿将玉米杆卷起来,用罗网布条包裹,并用竹竿串起。我和李振堂一人抬一头,往东北方向的地里走,到一个沟边,我在沟西挖坑,李某癸铲土,挖有一尺多深,就把尸体埋在坑内。 (2)证人李振堂证言(李明堂邻居)、李某癸(李明堂邻居)证言。证明内容同李某壬的证言。 上述书证、勘查笔录及照片、尸检记录及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毒物检验鉴定报告、生物物证检验报告;提取笔录、辨认笔录;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手机内短信息和QQ聊天记录截图;镇平县人民医院120电话服务登记表、派车单,急救指挥中心派车单、急诊病历;户籍证明、派出所证明、发破案报告等证据已在庭审期间出示、宣读,并经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公正,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明堂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河南省南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李明堂犯故意杀人罪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李明堂虽在庭审中否认喂其儿女服下农药,称是其儿女自己喝的,但有被害人(被告人的女儿)的证言及被告人的供述相互印证,可以证实是李明堂喂其儿子、女儿喝下农药的,被告人的辩称理由不能成立。通话记录显示李明堂向邻居拨打求助电话是晚上20时27分,而服毒时间是当晚19时许,间隔一个多小时,李明堂在此期间并未采取任何救助措施,李明堂故意杀人目的明确。李明堂的辩护人提出该案应定性为过失致人死亡罪,经查,李明堂在其供述中称生活无望准备自杀,是其将装有农药的瓶盖递给儿子、女儿喝下,调取的短信留言显示案发前数小时李明堂向其妻子手机发出短信,明确表示当晚有让自己的儿女与其一起死亡的打算,由此可见李明堂故意杀人的目的明确,故本院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李明堂所犯故意杀人罪,罪行极其严重。但鉴于李明堂作案后有悔罪表现,拨打电话向邻居求助,避免了危害后果的扩大,尚不属于必须立即执行之情形。同时此案发生在婚姻家庭内部,在处理时与社会上其他严重犯罪应有所区别,可酌情从轻处罚。为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明堂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0月17日起至2028年10月1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 判 长 褚松龄 审 判 员 杨峨生 代理审判员 王飞舟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 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