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渑刑初字第258号 公诉机关渑池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范一某,男,1970年3月12日出生。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于2014年6月28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7月11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马一某,男,1964年1月27日出生。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于2014年7月7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渑池县人民检察院以三渑检公诉刑诉(2014)2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范一某、马一某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4年9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渑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范晓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范一某、马一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22日,被告人范一某的姐姐范二某(被告人马一某的妻子)在渑池县某某材料厂工作期间因触电死亡。6月27日7时40分许,被告人范一某、马一某以某某材料厂未作赔偿为由,纠集其亲属五十余人到渑池县政府门口,范一某用白布制作、书写“生命无价人命关天”的6米横幅,马一某指使其儿子马二某、马三某身穿孝衣、手持横幅跪在县政府门口并围堵县政府大门,指使其亲属在现场散发传单、起哄吆喝,阻挡县政府工作人员、其他办事人员及车辆出入县政府。当天上午,被告人马一某、范一某指使其亲属先后围堵县政府大门三次,围观群众100余人,严重影响了县政府正常工作秩序。当日11时10分许,渑池县公安局巡警大队及派出所民警到场予以制止,被告人范一某等人围攻撕扯民警,阻碍执法,后范一某等人被民警强行带离现场。 另查明,2014年7月7日,经渑池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民警电话传唤,被告人马一某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范一某、马一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赵一某、马三某、赵二某、马四某、李某某、杜某某、裴某某、张某某的证言,渑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报案材料,渑池县公安局巡警大队民警出警经过,现场照片,视听资料,悔过书以及被告人范一某、马一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一某、马一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渑池县人民政府正常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范一某、马一某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被告人范一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一某经公安民警电话传唤自动投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范一某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被告人马一某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 (上述缓刑考验期限,均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李 辉 代理审判员 刘韶兴 人民陪审员 上官珊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小芳 |